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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会不会调取,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

发帖时间:2024-06-29 11:59:45

公安机关会不会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公安证据?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,审判人员、机关检察人员、不会调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取对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犯罪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嫌疑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各种证据。由此可见,公安公安机关作为侦查的机关主体,它不仅要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不会调证据,还要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取对证据,作为公安机关应该遵循客观公正的犯罪原则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嫌疑公安机关一旦决定刑事立案,证据它不仅具有调查主体的公安身份,如果说经过调查后,发现这个案件调查不下去了,就会面临撤案的问题,进而会面临追责的问题。

侦查机关应该是中立的,但是侦查机关也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,具体的案件也是有具体的人来办理,公安机关的个别办案人员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,不免会存在一定的倾向性。在我们办理的有的刑事案件当中,公安机关的某些办案人员,他经常存在的问题是,将对于嫌疑人有利的这些证据,往往就会有意或无意的进行忽略,对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证据线索一般不会去调查,甚至还有极个别的办案人员甚至采用了一些伪造证据,销毁证据的手段。

作为当事人,不能指望着公安机关去搜集对我们有利的证据,我们应当自己去想办法来收集固定对我们有利的证据。如果说这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,我们可以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去调取这些相关的证据的一些线索,只有竭尽所能收集全案的证据,掌握全案的真实面貌,才能保证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,否则你的案件就很难得到一个比较公正的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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